餐饮食品行业新增500个商标产品,未追加注册小心吃官司
以前,鸭脖要申请商标保护,就只能在相近的“板鸭;肉”项目上进行申请,要是遇上做鸭脖的使用了相似商标,“官司”可不好打。
不过现在,这样的尴尬可以缓解了。2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二批500个可接受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这些商品竟然全是吃的。
动作:新增全是食品
继今年7月公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的首批可接受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二批500个可接受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也于前日出炉。至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可接受的分类表之外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就增至2500个。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出炉的商品服务名称全是吃的,涉及各种肉类、蛋类、大米、面粉、饮料、酒水等。例如,脱水鸡肉、鹅肝、用家禽制的熟菜、速冻家禽肉等等,足足有500多个。仅是香肠类,就分为红肠、小香肠、炸香肠、煮香肠等4种;而茶则分为茶饮料(香草味)、冲泡用菊花茶、铁观音茶、铁观音茶饮料、速溶白茶、柚子红茶、石榴味茶饮料等63种。
意义:相近商品不“打架”
为何要在原有的商标注册类别之外新增商品服务名称?现行商标注册申请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国际分类》进行制定,根据我国商标注册类别划分,共有45类。
但随着商品的创新多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商品出现,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就显得有些“粗糙”,“消化”不了。
细化的分类对商家有何好处?首先,这能让商家在进行商标维权时,更加准。例如,以往,周黑鸭要保护“鸭脖”商品上的商标权,只能通过相近的“板鸭;肉”等项目进行保护,若是遇到他人在鸭脖上使用相似商标侵权,这“官司”就不好打了。因为商品未能在分类表中进行准确定位,就会出现难以维权的现象。
影响:保护食品企业
本批次商品项目增加了“鸡翅、鸭脖、鸭翅”等商品项目,这意味着周黑鸭、廖记棒棒鸡等企业可就鸭脖、鸡翅等进一步进行商标注册保护,从而解决了食品加工产业的商品项目需求问题。
重庆美食“酸辣粉”也能通过“番薯粉”和“蕨根粉”进行保护。重庆小面也能通过“中式面条”、“杂粮面条”、“熟面条”、“麻辣方便面”等进行细分精准的保护。
不过,重庆的火锅底料尚未纳入可注册保护的项目当中。
不少餐饮大佬仍在“裸泳”
以重庆为例,重庆美食远近**,但重庆餐饮业繁荣的背后,也有不少曲折的故事。以重庆小面为例,在此前**重庆小面50强的名单中,仅有彩电面、董小面、花市豌杂面等注册商标。老太婆摊摊面被重庆一家公司抢注被驳回;机场面也被北京一家公司注册;获有“中国名点”、“中国面条连锁”之称的“蒋一碗”面也花了近10年时间才拿回了所属权。
商家应在使用一个品牌前,提早注册商标,以避免被他人恶意抢注,尤其是在主营业务类别,现在更加细致的分类给商家提供了更好的保护机会。此外,应注意收集保留能证明自己商号使用、**度的资料,如图片、新闻报道等。
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三.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
在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被称为“驳回理由通知书”,包括“较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较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种类型。**局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一定是“较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而当*二次以后的通知书中仅包含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时,则发出“较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典型地,“由于申请人答复时进行的修改而导致需要通知的驳回理由”是指,申请人的修改**范围、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由于申请人附加了技术特征导致审查员需要补充或者更换对比文件重新评价**性的情况。因此,即使是*二次以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如果通知书中包含审查员原本应当在“较初的驳回理由通知”通知的驳回理由(例如被审查遗漏的驳回理由),则审查员必须再一次发出“较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当申请人收到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没有记载诸如“本通知书为较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等提示,则表明该通知书为“较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申请人在答复“较初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只要修改没有**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并且被评价**性的权利要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单一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发明**权的期限,包括删除技术特征来扩大保护范围或者增加新的权利要求等。但应当注意,国家发明**,即使申请人在答复“较初的驳回理由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没有授权前景,例如不需要补充或者变更对比文件就可认定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也有可能不再发出“较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书”而直接做出驳回决定。
与此相比,申请人在答复“较后的驳回理由通知”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只限于:
① 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 权利要求的缩小(**于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而且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发明的技术领域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③ 笔误的更正
④ 不清楚的记载的阐明(**于针对驳回理由通知中的驳回理由相关的事项)
并且,如果申请人针对“较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不能被授予**权时,审查员将做出不予接受该修改的决定,而直接根据修改前的版本作出驳回决定。
可见,在日本,审查员通常只会发出一次或者两次“驳回理由通知书”。
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申请人,无论是“较初的驳回理由通知”还是“较后的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均为从发送日起三个月,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以“需要翻译相关材料”为由较多延长三个月。需要特别注意,答复期限从发送日起算,对于电子申请而言,是指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
四.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程序
在日本,**局审判部进行的审判(Appeals)包括: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权异议、订正审判、无效审判以及延长登记无效审判。其中,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相当于我国的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局实审部做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请求**局审判部再次审查的程序。申请人可以从驳回决定的送达日起三个月(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四个月)内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应当注意,对于电子申请而言,发明**,“送达日”与“发送日”都是从系统中调取该电子文件的日期,不存在我国“15天”的推定送达期间。
在我国,当申请人请求复审时,无论是否修改了申请文件都会进入前置审查,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进行审核。但在日本的专利申请中,只有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该申请才会进入前置审查。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同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将失去由原实审审查员再次审核的机会。
当申请人请求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局审判部组织三名或者五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理。当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存在驳回理由时,通常会在撤销驳回决定的同时,直接作出授予**权的审判决定。
当合议组仍然认为该申请具有驳回理由时,会作出驳回审判决定。应当注意,在我国,当申请人提起复审程序时,即使合议组同意实审审查员的就决定,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也会发出复审通知书,保证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以及修改**文件的机会。然而,在日本的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中,通常只有合议组发现了新的驳回理由或者需要变更或者补充对比文件来重新评价**性时才会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换句话说,如果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并且其理由与驳回决定相同时,可能会直接作出驳回审判决定,而不再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这里,笔者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提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时,有可能是较后一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一定谨慎处理。
对于驳回审判决定,申请人可以在送达驳回审判决定之日起30日内(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则期限为120日)向东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提起审判决定的撤销之诉。
由此可见,日本的**审查程序与中国相比,更加注重审查效率,给予申请人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较少。因此,笔者建议申请人认真处理每一次答复,尽量在一次答复中彻底消除驳回理由。另外需要指出,根据日本的审查实践,为了让审查员理解技术内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情况非常普遍。事实证明,通过会晤较终能够说服审查员获得授权的情况并不**,因此笔者也建议申请人充分利用会晤制度。